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合夥行號(商號)依下列民法所規定,並無規範合夥人為負責人的出資額比例,應依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內容為主。
第667條規定:
1.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2.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3.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677條規定:
1.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2.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3.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第698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第 677 條: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有關合夥請參民法第 667 條至第 699 條規定,行號負責人出資比例非一定要比其餘合夥人高,相關合夥之權利義務應於合夥契約中訂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