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銷售勞務,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2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取得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嗣後再銷售予第三人,係將該土地可建築樓地板面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作為建築使用,性質與出售土地有別,係為「權利移轉」,按財政部98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142920號函釋規定,核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述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產權登記在公司,之後將剩餘未送出基地出售,所詢「將該剩餘未送出基地出售」,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使用的容積,出售移轉到另外一處基地使用,即使土地產權登記在公司仍尚非真正的出售土地不動產買賣,係為「權利」交易性質核屬「銷售勞務」,建議開立應稅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