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國內公司C向國外在台分公司B購買軟體C支付B 2000美金,屬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B應開立應稅發票給C,國內公司C無進口報關問題。
2.按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七點說明,通常客製化或經電腦傳輸使用者,該電腦軟體銷售所獲得之價款,係屬權利金所得類別為屬銷售勞務性質。
惟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點第四項及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之規定,若電腦軟體之性質或銷售方式符合下列情形者...(通常為標準化拆封授權之套裝軟體),得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不視為權利金所得,...故判定所述銷售電腦軟體係屬銷售勞務或一般商品交易可參酌上述法令及函示說明。
3.總分公司係屬同一個體,即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而是使用總公司的部分財產,故總分公司間內部銷售無所得申報問題(如所述支付海外母公司1000美金),如再以銷售方式申報所得會重複認列收入,且與另成立分公司目的相悖。另外商在臺分公司未來將稅後盈餘匯出至國外總公司,尚非屬盈餘分配,無須扣繳所得稅。(參台財稅第7586738號)
4.如國內分公司B對該銷售軟體有勞務成本認列問題,或為常態性交易模式,建議可採分攤總公司費用方式作為分公司費用減少課稅所得,該分攤辦法參查核準則第 70 條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這部問題有太多不確定性問題,所以無法直接回覆,因國內C公司向台灣分公司購買軟體,所以是C公司跟B公司之交易,原則上應該是B跟國外A公司扣繳,B公司開全額發票給國內C公司,但因分別支付給台分公司B 2000美金,在台分公司B支付海外母公司1000美金,所以無法得知B公司與C公司之採購合約。
如果根據金流來看,應該是國內C公司分別與國內B公司及國外A公司交易,回復如下
1.是無需報關
2.營業稅得部分B公司及C公司如為一般營業人可不必繳納
3.國內C公司應幫國外A公司扣繳20% 之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