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由公司負擔外國廠商於我國來源所得的扣繳稅款,則反算計算給付總額應無誤,如係電子勞務則注意有無申請使用淨利率及利潤貢獻程度,以及是否適用租稅協定
1.回到權責基礎認列
2.建議與國外廠商說明其在我國的納稅義務,由公司負擔的事實及計算,修正商業發票並核實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會計原則費用應於發生時或能可靠衡量時認列,故代國外負擔稅差,應於費用或成本認列時同時認列。
2.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稅捐:...三、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所述Invoice憑證面額$100另已事先有合約約定我方負擔稅差,即帳列成本$125,惟該約定仍不得超越公法上之規定,該約定僅能於財務會計上認列,稅務上仍建議於申報時帳外調減。
另所述約定亦有類似解釋令規範--參財政部賦稅署民國75年11月19日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惟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故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所述經詢問國稅局 貴公司有經約定可認列該扣繳稅額為成本,所述約定有違稅法上規定及解釋,建議檢具Invoice及合約再行向轄區稽徵單位確認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