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銷項折讓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應依期申報,若國稅局勾稽異常,仍會寄發公文,請貴公司說明及補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另依財政部91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稽徵機關對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者應輔導其補報
主旨:關於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尚不得比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有關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方式。說明: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同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稽徵機關依據進銷項憑證歸戶異常查核清冊即可得知,次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經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僅因當期未申報扣減,應按事實更正,並輔導其補行申報扣減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如因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稽徵機關應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輔導其補行申報,尚無須比照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方式。
如上說明,建議 貴公司宜依期限辦理申報折讓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