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註:107年修法,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已將7日修正為3日)
對於開會案由有誤之處理,並無明文規定。唯規定提前通知董監事主係讓董監事有足夠時間了解開會事由及準備,若案由有誤應儘早通知董監事,並取得全體同意,若無法取得全體董監事同意修正案由或其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應依照規定延後或重新召開董事會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參經濟部102年9月2日經商字第10202097590號函,所謂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包含會議資料,次參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董事會之召集雖違反上開規定,惟全體董監事倘皆已應召集而出席或列席董事會,對召集程序之瑕疵並無異議而參與決議,尚難謂董事會之召集違反法令而認其決議為無效」
準此如當次董事會對於案由修正並無異議且做出決議,應無問題;惟董事會召集成本相對較低,召集期間較短,如有瑕疵將歸無效,故亦得視議案決議的緊急性選擇再次發出開會通知擇期開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