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6條之1規定:
訓練費:
一、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訓練費。
(六)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其由國外有關機構負擔部分,不得列支。
(七)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應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二、營利事業依照職業訓練法規規定提繳之職業訓練費或差額,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三、訓練費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
如符合上述規定,可列公司訓練費,免報員工之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八十六條之一訓練費規定「一、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三、訓練費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
如上說明,營利事業員工如由公司指派員工至工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開辦的課上課,如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訓練費之原始憑證者,其所由公司支付之學費,得免視為員工,得依上述規定以「訓練費」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