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短漏未分配盈餘的部分會加徵5%
是否會有處罰則回到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或裁罰倍數參考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應課稅所得者,除補徵稅款外,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但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另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一)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二)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所述漏報貨物稅退稅及未分配漏報9000元,自應應補繳所漏稅額,至於罰則與否視所漏稅額多寡,可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