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經濟部98年9月24日經商字第09802360780號函:按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其規定意旨在於為避免建物所有權人於未知之情況下,遭他人登記為商業,爰規定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為申請商業設立應檢附之文件,其目的在於確認建物所有權人之身分,而該項文件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亦係為審查建物所有權人之替代文件。至使用人為何尚非本規定之所問。又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文件,如得以證明建物之所有權人者,自得為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之替代文件。
如所詢公司遷址,承辦人要求補正提供房屋所有權影本或謄本,如上函示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以上係為審查建物所有權人必備證明文件,僅能建議與房東盡量溝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遷址登記的送件文件中,只要為「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均可,並非一定要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舉例而言,例如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等均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