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1)因為貨物起運點及目的地,都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所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若買價80,賣價100,中間差額20元,其實完全不需要開發票。是當初有營業人想主張20元是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可以申請20*5% =1元的退稅,財政部才會有104.05.13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這個函令。若公司沒有想申請營業稅的退稅,那就跟本不用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若公司想申請營業稅退稅,才需開20元的發票。
(3)對稅局而言,無論依買賣的總額法,或是按佣金收入的淨額法來記帳,理論上可以收到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一樣的,所以稅局一向尊重公司的會計入帳方式選擇。至於公司到底要用什麼方式進行會計處理,以取得最大的綜合利益,還要看公司營所稅申報方式、公司是否考慮向金融機構貸款.......等實務問題。建議直接與專業人士進行討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財政部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另參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再則參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户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
綜上說明,所述 貴公司向美國供應商-A訂貨,並請美國供應商-A直接在美國出貨交付貨物給國內-乙,即如函示說明1.起運地及交付地,皆非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另所述對該貨物負瑕疵責任(說明2.函示),建議以進、銷貨列帳,因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無需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