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述交易模式為三角貿易並無問題,如對該貨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者,得以收付差額認列傭金收入並適用零稅率。
如對該貨物負瑕疵擔保責任者,因貨物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且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發票。
以下解釋令供參
1.台財稅第770572584號:主旨: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來信用狀,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者,該營業人得依主旨規定辦理。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部分,准由該營業人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2.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户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
3.財政部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三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主旨: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此對國內公司而言,為一角在內,二角在外(國外出貨型)的三角貿易
可採進銷貨列帳(非營業稅課稅範圍),或差額列佣金收入(外銷勞務零稅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