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證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
如已申報外銷適用零稅率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自屬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折讓當期(月)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填報至「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即申報書40、41、42、43欄),據以申報扣減營業稅進項稅額,如漏未申報,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倘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補稅款並處以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應於當期401申報外銷折讓。
應依下列規定提供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可先與國稅局營業稅承辦進一步確認所需文件。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
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