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台財稅字第10000366900號: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含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加工品)
所述銷售農產品,若符合上述規定,免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農民以自產自銷農產製作加工品,不須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但須開立農民收據(憑證)。 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第29條及財政部100年10月3日台財稅字第10000366900號函規定,農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農民銷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含自產農產加工品),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
2.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個人自力耕作、漁、牧、林之所得,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依財政部78年迄今訂定之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成本費用均為收入之100% ,即該項所得額為零,無所得課稅問題。
如上說明,須為個人自力耕作銷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方得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
3.如係專營網路銷售者,則參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如辦理商號,因所述係銷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無營業稅及所得課稅問題,惟行號係採查定課徵方式,如未向轄區稽徵所說明並為其認定者仍會被採查定方式課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