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內政部76年6月26日台內地字第508187號函:「依我國公司法組設之公司,其股東雖全為外國人,仍屬本國法人(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7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17條參照),其購買土地之程序,無須依土地法第20條規定辦理。」。
土地法第二十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如上說明所述本國公司(外資股東)以累積盈餘資金購買辦公室(通常含有土地持分),無需經主管機關或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購買之辦公室經登記後,依現有法令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即帳列不動產分期提列折舊申報,如有處分則依房地合一規定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本國公司股東為僑外資,需要向投審司申請的事項有:1、華僑、外國人初次投資(含新設)2、僑外資公司增加投資、減少投資(含:認購現金增資股、僑外資受讓國內股東股權、盈餘配股、投資事業減資)3、僑外資陸資投資人股權轉讓 4、國內事業更名及變更營業項目申 5、僑外資陸資公司撤銷投資 6、外國投資法人變更投資人名稱/因境外併購,承受國內公司股權/變更投資人身分別為陸資投資人 7、國內事業轉投資(僑外資投資之國內第一層公司且其持有股權超過1/3,該國內第一層公司轉投資國內最終目標公司)。來文的事項為本國公司購買辦公室,屬一般公司營運,不需申報投審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