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即將商號所有權利義務移轉,餘存貨物由舊商號開發票給新商號,舊商號繳稅,新商號抵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禮全
榮譽會計師
A:需由原負責人之商號開給接手之負責人之商號,只是商號名稱一樣。法源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變更後的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