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所得來源認定可參照「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四、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是我國來源所得才有扣繳申報問題)
準此題目所述狀況依上開規定實質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該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皆非中華民國境內,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是為境外所得。
2.外國人來台灣在台灣提供勞務工作,自屬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認定,可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 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3.境外提供勞務,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無需扣繳。
給付外籍員工境內所得,如該外籍員工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 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如薪資符合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41,205元(27,470元×1.5)〕以下,依扣繳率6% 扣繳;超過1.5倍者,按給付總額扣繳18% ,並應於10日內將扣繳稅款向國庫繳納,可透過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嗣後如該外籍員工於113年度居住超過183天,公司應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公司如於113年度分別按該外籍員工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可以由該外籍員工114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貴公司(扣繳義務人)可以就該外籍員工的聘雇契約,或由護照簽證、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居留天數會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果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
(參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