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代理國外套裝標準化軟體,若屬買賣之進銷商品,不需辦理扣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詢代理買賣國外軟體,依照軟體開發用途分為標準化軟體或客製化軟體。所謂標準化軟體依照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第三點所述如下:
屬於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買方取得在單一或特定數量之個人電腦安裝及使用程式之權利,但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亦不得進行電腦程式之還原工程(reverseengineering)、解編譯(decompilation)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y);所稱拆封授權軟體,指電腦軟體所有權人為對於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權起見,單方面擬定授權之契約條款,並將此契約條款置於有形的媒介(如包裝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該授權條款,即拆封使用該電腦軟體。典型之拆封授權軟體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體;所稱套裝軟體,指軟體業者為便於使用者使用該軟體,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體包裝成套出售。因此套裝軟體多為拆封授權軟體,而非客製化軟體。
而客製化軟體,係針對個別使用之特定用途撰寫或修改之軟體,例如:ERP企業資源規劃、或其餘依照公司特殊要求額外撰寫之軟體。電腦程式著作權屬無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之對價為權利金,當授權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以及境內營利事業取得授權,委託中華民國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對價,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綜上述若所代理的軟體,如所述係為套裝標準化軟體,則代理其買賣銷售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不需要申報扣繳。
另所述轉賣醫院之軟體,是否涉及需量身修改後適用問題,如尚需依照醫院特殊要求額外修改者,則尚非所述標準化軟體,給付時會有扣繳稅款問題,因涉及稅捐稽徵上之認定,常有納稅人認定為標準化軟體而為國稅局否定,故仍建議檢附該軟體及說明與轄區稽徵所討論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