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依下列函䆁,標準化軟體無需扣繳及營業稅申報。
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
一、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shrink wrap software)、套裝軟體(packaged software)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二、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國內經銷商,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透過網路下載或壓製於光碟,依購買之國內最終使用者指示,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惟該國內經銷商,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申報納稅。三、所稱標準化軟體,係相對於客製化軟體(customized software)而言,屬於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買方取得在單一或特定數量之個人電腦安裝及使用程式之權利,但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亦不得進行電腦程式之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編譯(decompilation)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y);所稱拆封授權軟體,指電腦軟體所有權人為對於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權起見,單方面擬定授權之契約條款,並將此契約條款置於有形的媒介(如包裝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該授權條款,即拆封使用該電腦軟體。典型之拆封授權軟體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體;所稱套裝軟體,指軟體業者為便於使用者使用該軟體,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體包裝成套出售。因此套裝軟體多為拆封授權軟體,而非客製化軟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標準化軟體供國內購買者使用之收入認定方式
一、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shrink wrap software)、套裝軟體(packaged software)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三、所稱標準化軟體,係相對於客製化軟體(customized software)而言,屬於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買方取得在單一或特定數量之個人電腦安裝及使用程式之權利,但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亦不得進行電腦程式之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編譯(decompilation)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y);所稱拆封授權軟體,指電腦軟體所有權人為對於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權起見,單方面擬定授權之契約條款,並將此契約條款置於有形的媒介(如包裝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該授權條款,即拆封使用該電腦軟體。典型之拆封授權軟體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體;所稱套裝軟體,指軟體業者為便於使用者使用該軟體,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體包裝成套出售。因此套裝軟體多為拆封授權軟體,而非客製化軟體。
所詢 貴公司向國外公司購買軟體所使用軟體都是標準化並無客製,如符合上述函令規定者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無扣繳申報問題。
2.另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三、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一)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二)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如上說明 貴公司線上訂閱付費使用之設計軟體,若屬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事宜。 貴公司於給付時,按銷售電子勞務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所得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如巳依規定向應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扣繳義務人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若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填入74欄位但免予繳納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