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雖無規定勞務提供者需到公司、上班地點、上下班時間等等限制,仍應進一步以下列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之內容判斷屬僱傭或承攬關係。
根據勞動部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https://www.mol.gov.tw/media/seljrmqo/% E5% 8B% 9E% E5% 8B% 95% E5% A5% 91% E7% B4% 84% E8% AA% 8D% E5% AE% 9A% E6% 8C% 87% E5% B0% 8E% E5% 8E% 9F% E5% 89% 87.pdf?mediaDL=true
民法第 482 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 490 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僱傭契約」係受僱人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提供勞務,受僱人不自負盈虧,僱用人對於受僱人之工作內容,有相當之管理與指揮監督之權責;「承攬契約」則著重完成一定工作,承攬人有其自主性,不受定作人之指揮,並自負盈虧,二者性質顯不相同。
所以僱傭契約受僱人所受領之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雇主亦應依法令規定為其投保勞健保;而承攬人因係自負盈虧,完成一定之交易行為,若其承攬金額每月平均高於20萬元,已達設立營業登記標準,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如上說明,若貴 公司與對方簽定契約,無規定對方需到公司、上班地點、上下班時間等等限制較似「承攬契約」,可以契約、簽領之收據、扣繳憑單作為記帳之合法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