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營業稅法第3條第四項於勞務準用第三項視同銷售貨物規定
這個時候的視同銷售發票是開給自己,銷項繳稅進項能否抵稅回到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如係捐贈性質除符合例外對政府,否則都是不得扣抵
分錄可同時認捐贈支出(含5% 稅金)及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發票是開給自己。
借:捐贈支出 21000
貸:其它收入/租金支出 20000
貸:銷項稅額 1000
提供場地如自有的列其它收入,承租的沖原立帳科目(租金支出),銷項稅額為額外負擔建議併入捐贈科目內,開給自己發票妃宮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