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述新加坡的外商公司已申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並取得授權書,經國稅局第 25 條台灣稅收優惠申請核准後,方可以使用核准營業收入之10% 或15% 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1條規定預扣稅率扣繳繳納稅款(通常3% 以下即10% X20% 或15% X20% ) ,故先確認所稱之授權書是否為國稅局核准公文,確認核准後支付訓練費至新加坡時以核准營業收入之百分比X20% 稅率代扣繳。
如尚未取得國稅局核准公文支付時仍需全額代扣20%,等核准後再申請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禮全
榮譽會計師
A:需確定是否已獲管轄國稅局核准適用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若已取得核准,則依核准之百分比(15% )計算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再依扣繳率20% 進行扣繳。(實質扣繳稅率=15% *20% =3% )
若尚在申請中(即未取得核准),則依所支付之總金額均視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再全數依扣繳率20% 進行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