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已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如欲報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非指該類固定資產即當然報廢,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為損失。
2.所述如已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汽車報廢損失,如僅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未實質報廢,不符合資產報廢損失列報的規定,如經查核後(如續繳該車輛之牌照稅燃料稅)仍會遭剔除補稅。
3.如上說明,所詢汽車從財產目錄上移除,必須確實將資產毁棄或變賣,且需有毀棄前後照片、車籍繳銷或回收場收據等資料可供查證,始得列報損失;變賣價金應列為營業外收入,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禮全
榮譽會計師
A:報廢之相關分錄於今年度調整入帳並認列報廢損失。
稅上申報時再帳外調整剔除此筆報廢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