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 做其他費用。
2. 在開立發票時,明細寫扣點數,實收多少,依實收金額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禮全
榮譽會計師
A:依問題所述,貴公司銷售商品時所附贈之點數,並非兌換貴公司產品,而是兌換(加價購)B公司之商品。
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之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不同。
建議當B公司跟貴司請款時,B公司開立發票向貴公司請款。貴公司則依其性質認列為其他營業成本或直接做當期費用。
至於消費者甲拿點數以加價300元方式購買B公司商品。B公司則以銷售金額300元開立發票提供予消費者並認列收入。在此情況下,若貴公司無額外負擔,無會計分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