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參照以下函令
△處分資產溢價收入轉回保留盈餘之議案方式,由公司自行決定
關於89年度以前累積之「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如欲轉列為保留盈餘者,須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行之,至應以獨立之議案或併盈餘分派議案討論,依私法人自治原則,得由公司自行決定
又轉列之數額如於當次股東會決議分派,自應依本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公積,併為敘明(經濟部91年3月25日商字第09102049630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八十九年以前因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累積之資本公積,公司法修法後,經濟部為避免影響公司資金之運用,乃規定八十九年以前累積之處分資產溢價,得由公司自行決定保留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限於九十二年度以前)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倘未經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者,則仍帳列資本公積,且不得撥充資本,僅能作為日後彌補虧損之用。
另參經濟部91年8月5日經商字第09102150050號:配合公司法修正,公司90年度倘有發生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情事者,而該會計事項係發生於公司法修正生效日(90年11月14日)後,則公司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4條規定,依其性質認列為營業外收入及非常損益;至於該會計事項若係發生於公司法修正生效日前,而公司欲將其認列為資本公積者,於法並無不可,惟若累積為資本公積者,嗣後年度如欲轉列為保留盈餘,其轉列方式與限制仍應依照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已累積為資本公積轉列保留盈餘之規定處理,至遲不得超過92年度。
綜上說明依經商字第09102150050號函釋資本公積轉列保留盈餘之規定處理,至遲不得超過92年度。故如第1段說明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仍帳列資本公積者,建議作為日後彌補虧損之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