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商品損壞分錄
借:其他損失XXX
貸:進貨XXX
2.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賠償款者,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果是因進貨行為而取得賠償款者,則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所述係因進貨行為而取得賠償款,無須開立發票,由貨運公司通報其他所得扣繳申報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直接以損壞品處理即可(列入銷貨成本或其他損失)
2.貨運行運送致物品損害照價賠償公司部分,是否應開立發票,仍應回歸銷售貨物或勞務本質,公司收取該款項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對價,毋庸開立發票,惟應開立普通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交付貨運行列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