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營利事業(出賣人)出售經簽證發行股票為證券交易所得,本稅免稅,計入最低稅負制(有免稅額60萬、稅率12% ),另基本所得額應自課稅所得額起算,加計其他項目後構成,另股票有長期持有減半優惠可一併考量是否適用
2.買受人單純出價取得股票,無基本所得額問題,惟出售價格與當下淨值之差異,應評估有無視同贈與問題(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無免稅適用)
3.證交稅為賣方負擔(買方代徵),金額為成交價格的千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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