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所述公司今年獲利,需先將帳上累積虧損彌補,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才可分配股利給股東;程序上須經股東會同意;獎金部分應該指的是董監酬勞或員工酬勞(可參考公司法第196條、 235-1 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如單純股東身分,其盈餘分配請求權應踐行公司法之法定程序後,始得分配,例如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卓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