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養護院申報
- Q:會計師,您好!!
1.如前回覆養護院的安養收入屬于服務收入,如確無另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貴單位屬公益慈善機構者,其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書填第三頁...餘絀及稅額計算表(專供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另建議可參閱紙本申報書第2頁申報須知說明。
但經過查詢相關資料,台財稅字第0920450889號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認定如下:(一)房租收入、學費收入及營業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二)接受政府機關安置收托或收容身心障礙者,所領取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三)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四)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請問:以上解釋令又說明了養護院的安養收入(有收到住客的錢及政府的補助)取得了相應的對價,屬于銷售勞務,請問那個理解是正確的呢?
- 姓名:L先生/小姐
- 行業別: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 區域:宜蘭縣
- 詢問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