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養護院收入
- Q:您好!
台財稅字第0920450889號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認定如下:(一)房租收入、學費收入及營業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二)接受政府機關安置收托或收容身心障礙者,所領取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三)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四)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請問,如上所述,財團法人養護院的安養收入(不含尿布其他)在申報時,是屬業務收入填第3頁,還是屬銷售勞務填報第5頁?
可以請會計師加以詳細說明嗎?謝謝!!
- 姓名:l先生/小姐
- 行業別: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 區域:宜蘭縣
- 詢問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