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特定股權交易
- Q:在房地合一稅2.0稅制下,特定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而所謂特定股權其中一要件為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 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之規定,計算公式如下:
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 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價值 /
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
分子房屋、土地等之價值,應參酌(一)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等「時價」資料,分母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以交易日前 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之資產淨值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高於淨值者,按查得資料認定。
假若中小企業所持有之房地是2、30年前取得,房地時價早已遠高於帳面金額,且中小企業之股權或出資額並無市場價格可供參考,若分子按交易日之時價計算,分母卻以資產淨值計算,造成會計配比不一致,很容易就達到50% 標準。想詢問分母股權或出資額價值可否以下列方式認定價值計算
(一)當次股權交易之價格
(二)資產淨值+房地之時價與帳面金額之差額
- 姓名:駱先生/小姐
- 行業別:營造業
- 區域:台北市
- 詢問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