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機會中獎抽到的獎金或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因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的範圍,須依規定申報和扣繳所得稅。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及獎品-所得類別代號為91
1.中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人
為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以及在台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當中獎人屬於上述身分,且抽到的獎品價值超過2萬元時,扣繳義務人就應該要依給付全額「預先扣繳」10% 的稅款,並按實申報。而若獎品價值沒有超過2萬元者,則可以不用扣繳,但仍需向所屬各區國稅局申報,並填寫免扣繳憑單。
2.中獎人非外我國境內居住人,無論中獎金額或獎品價值多寡,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獎勵時,按中獎價值「預先扣繳」20% 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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