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多扣了稅款,應該把多扣的稅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並且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果到年度結束的時候還有沒有抵繳完的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
(參所得稅法第94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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