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公司法第193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即公司日常業務之經營,如無涉及股東會應行決議之事由者,由董事會決議執行即可,所詢核決權限表屬公司內部管理自治事項,所述核決權限表需先經董事會同意後,方能執行異動修改,故建議 貴公司核決權限表如要修改建議經董事會同意通過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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