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如所述營利事業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國稅局案例,甲公司98年度列報以針織毛衣製造為業,並按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帳外調整列報營業成本4,000餘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係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並未自行僱用人工與利用機器製造,成本無法勾稽時,應按服裝批發業毛利率21﹪核算營業成本3,600餘萬元。該公司主張申報時已按針織毛衣製造業同業利潤標準列報營業成本,已符合所得稅法第83條相關規定,不應按服裝批發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成本。該局復查決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所載,該公司未有詳細成本紀錄,又依財政部75年7月18日台財稅第7557067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未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製成產品,而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成本既無法勾稽查核,即應按服裝批發業毛利率21﹪核定營業成本。
故如上述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成本無法勾稽,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2.惟依財政部77/01/26台財稅第760193143號函說明: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比照製造業查核。
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製造產品,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應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查核認定。說明:二、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製造廠商加工製成產品出售,委託者既列報原、物料成本,則其出售產品所列報之原、物料數量,核與製造業之性質並無二致,應比照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廠建屋者亦同。
綜上述 貴公司買進原料後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依國稅局認定係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原物料耗用數量仍比照製造業查核。
3.所述提供半成品部分,是否屬買賣來認定,應視雙方所訂合約做實質判斷,如該半成品公司仍具所有權者,該加工廠未支付任何代價(包括勞務或交換)購買者,尚非屬銷售行為。
另公司已製成半成品後再委外加工,經濟實質上認定應屬製造業。如公司半成品亦是由外購入再加工模式說明如1.2所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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