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如所述報關方式為國外來料加工再出口交易模式,來料加工的原料,其所有權仍為原廠商所有,尚非屬加工廠購入之進貨模式,非公司之資產,故帳上無需認列「進/存貨」科目,可以備註或另行記錄方式登載進耗存數量,進口時所繳納之稅費各依適當科目入帳。
出口時帳上認列加工收入,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2項: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有關國外來料加工帳務及申報可參本網站,財會知識下之財會專欄於2024/11/14.15發布之國外來料加工帳務及申報一文,內有詳細介紹供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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