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依上條文說明,除填寫出差旅費報告單外,相關費用支出除膳雜費不超過列支限額外,應檢附稅法規定之合法憑證列報,住宿可檢附上述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即可,所稱住宿證明應為 貴公司內部規定,建議詢問 貴公司承辦人員。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該發票內容尚屬完整。
2. 不知所謂額外住宿證明?正常來說,有發票,且內容為住宿費或相同意思即可證明住宿支付住宿費了。如貴公司還須其他證明,應屬公司內部要求,則應詢問公司的額外證明是甚麼。(可能是沒有於飯店住宿,例如住朋友家,則會因沒有飯店證明才需要額外住宿證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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