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因為是""至日本""執行勞務,所以屬於境外提供使用境外消費,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故非零稅率。
2. 因為在日本沒有分公司,所以可能會是由給付人代徵方式,即類似我國支付境外營業人辦理扣繳方式處理。考量各地實際執行的差異,建議直接詢問買受貴司勞務之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