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立法理由,主要在認定出租人收取押金原應給付承租人利息支出,如果未支付承租人利息,則視同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支付該利息支出,故【視同】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對方科目則列為利息支出。
其重點非該財產是否為營業人所有,而係在於是否收取押金,如所述轉租押金為 貴公司所收取建議該押金設算息宜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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