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所稅申報第7頁需填寫【所得計算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旅費規定限額】計算主要規範膳雜費部分,交通費可依憑證核實認定無須計入。(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旅費第3項)
2.有關出國旅費匯率報核問題,分以下3點說明:
(1).出差人員在出國前有辦理結匯,以結匯匯率計算。
(2).如果沒有辦理結匯,出差旅費以出國前一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如果前一天遇到假日,再往前順推到前一上班日。例如星期一出國,原則以上星期五之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3).可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如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請檢附信用卡結算匯率證明文件辦理報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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