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繳款證明非稅法所核可之合法憑證,申報營所稅時應予帳外剔除,即是在【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調整。
2.代收月租費,即依規定代收代付金額無差異且將原始憑證轉交買受人無須另開發票(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故建議可向對方索取原始憑證為入帳依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