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個人非稅法所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屋無法開立發票(無稅籍),公司無法取得進項發票自是無營業稅可供扣抵。
參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得稅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是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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