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 貴公司帳載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即不符使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電腦申報無法通過)。
2.如 貴公司帳載完備未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可選用查帳方式申報,即依帳載減除不符稅法規定所認列支費用後如實申報,惟此種申報後續查帳補稅之風險相對較高,然或可尋求會計師採查核簽證方式申報降低國稅局抽查風險。
如 貴公司自覺帳載禁不住國稅局查核,建議可採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申報,雖該標準適用較高之純益率稅賦負擔相對較高但受查風險較低。
參所得稅法第 80 條,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
以上採所得額申報如有申報異常,或經發現顯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10條、稅捐稽徵法第21 條及第30條等規定,調查課稅資科,予以補徵或裁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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