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19日台87勞福1字第001356號函:「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服務之對象,員工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準此,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2.如違反職工福利金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相關罰則參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10 條: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 13 條: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重處斷。
3.如因公司不舉辦團體旅遊,只舉辦個人旅遊補助,建議由公司列入該個人薪資所得申報(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1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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