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詢勞保清算通常為退休金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依上開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等之經費來源係以雇主繳納基金支應,其意義重在保障勞工權益。
2.當勞工遇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工資、勞基法退休金、資遣費或勞退條例資遣費時,得由此基金先行墊償,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
有關如公司積欠墊償基金,其詳細規定可參勞動部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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