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母公司與子公司,分別為不同之法人,帳務應各自獨立,所述母公司代子公司付租賃稅金+二代健保費,母公司建議以代收代付方式入帳,子公司認列相關費用,並將該費用轉還給母公司。
另建議租賃合約載明由母公司代簽,並說明該租賃物為子公司所使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