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對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力者,就是公司的關係人,所以甲公司跟擔任董事職務的A兩者都是公司關係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第2項: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發行人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發行人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另參IAS 24.10 :於判斷每⼀可能之關係⼈關係時,應注意該關係之實質,而非僅注意其法律形式。
綜上說明甲公司及公司之法人代表皆應列為乙公司之關係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