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即使是純代收代付,貴公司也應該收取代收代付酬金,這部分應列為貴公司的服務收入。值得說明的,如果消費者匯款至貴公司帳戶,但她在意沒有收到發票怎麼辦,而且金流確實流向貴公司,單純要主張是零差額恐不被接受。所以應該要檢具貴公司與國外公司契約,消費者也應該收到說明或在網頁上特別註明,讓消費者知道他是跟國外公司交易,貴公司僅是代收款性質。
2. 代操手續費付給台灣,可以列為台灣的服務費收入,依法開立發票(二聯式)繳納營業稅與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