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發放團服T shirt給員工,參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另參財政部賦稅署75.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如上說明,如該T shirt非工作服,建議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宜辦理更正,可以帳入職工福利不申報個人所得,惟如 貴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參查核準則第81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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