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購買禮券贈送客戶,如屬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除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支交際費。公司禮券贈送給客戶作為禮品,可將郵局給的收據與向客戶取得的收據(如客戶來函要求贊助尾牙抽獎及回函謝謝贊助的單子),兩者單據即可以交際費入帳,不用再申報寄發扣繳憑單,惟如申報客戶其他所得亦無不可。
2.公司若直接給客戶現金,則類似捐贈性質,建議應開立扣繳憑單申報其他所得。
3.我國印花稅乃為對境內書立之特定憑證於交付或使用時,於完成經濟交易的過程從價或從量課徵。所詢尾牙贊助係為人事往來交際上之餽贈,尚與印花稅徵收精神不符,故建議可不貼印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