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營業稅法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 3 條第2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所詢 貴公司跟XX宮收取上架費及跟民眾收手續費皆屬營業稅法所訂銷售勞務行為,依法應分別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即宮廟與民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